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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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商標可以申請註冊嗎?


最後更新時間:1999-11-30

甲公司為一生產皮包、皮夾、皮帶等之皮件類公司,負責人陳董為使公司創造高業績與利潤,甫於公司一開始生產,即要求其美工設計部門員工志明在一星期內交出最能引人注意之設計商標,好早日申請商標註冊,使公司取得商標專用權。志明心想其公司本身即從事皮件類之生產,故擬建議使用「皮件」二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註冊之申請。請問,如依志明之建議,甲公司可以順利獲准該商標之註冊嗎?

依商標法之規定,申請商標註冊,需符合以下三要件:

一、須有使用該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的意思(商標第二條)

二、須商標圖樣具識別性

所謂「識別性」係指商標申請人所申請註冊之商標本身,須具有使一般購買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而足以區別他我之商品或服務。關於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另可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之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如商標圖樣原不具識別性,惟嗣後經申請人之長久使用,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之識別標識而具有識別性者,亦得申請商標之註冊。惟此須由申請人提出相關事證之證明,故惟節省此番勞力、費用並優先取得商標專用權,應選擇自使即具識別性之商標圖樣為宜。

三、須無不得註冊之事由

例如商標圖樣不得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或係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服務,而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或未得他人之承諾,而使用他人之肖像、法人及其他團體或全國著名之商號名稱或姓名、藝名、筆名、字號;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等,均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七條各款不得註冊之事由。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三要件,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您即可親自或委託商標代理人,向商標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了!

我國對於商標權之保護係採註冊主義與先申請主義;亦即,欲享有商標者,須申請商標之註冊,且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個別註冊時,由先申請取得註冊商標。何種商標可獲准註冊呢?依照商標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商標之圖樣可以是文字(包括中文、外文)、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本例志明擬申請之「皮件」商標,即屬文字商標。

惟所申請之商標須使一般購買人認識其為標彰商品之標識並應具有足以予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識別性。由於該商標「皮件」,僅為商品本身習慣上之通用名稱,除非其係因申請人之使用且在交易上已為其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得視為具有識別性外,否則應認為該商標圖樣不具有識別性並因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不得註冊之事由,而屬不得註冊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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