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寶和大明平常在用行動電話的時候,覺得要在同一隻行動電話上使用兩個門號,實在是太麻煩了,於是將行動電話放置SIM卡的電路改裝,同時可以放置二張SIM卡,並且利用行動電話關機時電壓變化的情形,切換二組SIM卡,研發成市寣A阿寶和大明共同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權。隔沒多久,阿寶決定出售其與大明共有的專利權。由於阿寶所找的對象是一家令大明非常受不了的行動電話販賣、維修廠商,因此,大明堅持不肯同意,阿寶能不能將其應有部分賣出或授權大明所不同意之人呢?
由於專利法採取「屬地主義」,在國外廠商沒有在台灣申請專利權的情形下,小王可以將國外廠商之新技術或新產品,在台灣製造、銷售,但是,這種使用、製造、販賣,只能侷限於國內,像我國這種以外貿為導向的國家,若只想要無償使用國外廠商的新技術、模仿其新產品,很容易在外銷或參加國外展覽招商的時候,遭到侵害專利權的控訴,因此,尋求國外廠商的專利授權還是一個比較保險的方式。
但是,就申請專利這一點而言,因為小王不是真正專利發明人,而且依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新穎性的規定,在日本已經有相同的技術先實施了,所以小王也沒辦法在國內取得專利的保護,因此,很可能引來國內其他廠商也進行仿製,這也是小王也必須要考量的風險。 將國外廠商之新技術拿來國內申請專利權,首先會遇到的問題就是申請人不是真正的專利申請權人,依我國專利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外訂定外,係指發明人、創作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所以小王不是專利申請權人。
第二個會遇到的問題是新穎性的問題,依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屬於第二十條第一向各款規定之技術,因為已經是屬於舊技術或是該領域一般專業人員已熟悉之技術,因此,專利法規定該技術不得申請專利,也就是一般所稱不符合專利申請要件中的新穎性。
依照目前我國學者及實務界之見解,該條所稱「已見於刊物」或是「公開使用」,都不限於國內刊物或於國內公開使用,不論是哪一個國家所發行之刊物,也不論在哪一國公開使用,都滿足該款之要件,成為不得申請專利保護之技術。這種解釋方式可以避免國外的舊技術被國外廠商或不肖業者,拿來國內申請專利權,妨礙國內產業的發展,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都是採取者種解釋方式。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