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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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共有時,應如何行使權利?


最後更新時間:1999-11-30

阿寶和大明平常在用行動電話的時候,覺得要在同一隻行動電話上使用兩個門號,實在是太麻煩了,於是將行動電話放置SIM卡的電路改裝,同時可以放置二張SIM卡,並且利用行動電話關機時電壓變化的情形,切換二組SIM卡,研發成市寣A阿寶和大明共同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權。隔沒多久,阿寶決定出售其與大明共有的專利權。由於阿寶所找的對象是一家令大明非常受不了的行動電話販賣、維修廠商,因此,大明堅持不肯同意,阿寶能不能將其應有部分賣出或授權大明所不同意之人呢?

以本案例阿寶與大明的情形來觀察,阿寶要將其專利應有部分的權利賣給其他人,很明顯的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二的規定,必須要得到大明的同意,否則即使已經簽訂買賣契約,該他人仍然無法取得專利權共有部分的權利,阿寶還必須對購買專利權的廠商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筆者建議在共同研發、共同申請專利權的情形,最好先以書面將雙方對於專利權應該如何使用、能不能轉讓這些事情約定清楚,不然,會發生像本案例中,沒有辦法將專利權讓與給其他人換取資金的情形。

依據專利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授權他人實施。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共有人未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設定質權。」由上述條文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假如專利權是由多數人共有,若沒有特別約定如何處理專利權,則會造成專利權讓與、授權、設定質權上的困難。

我國專利法對於專利權共有,讓與、授權、設定質權規定得如此嚴格,可能著眼於共有人間之信賴、合作關係,為了避免共有人任意將專利權讓與、授權或設定質權予他人,導致彼此間之信賴、合作關係因此受到影響,因此,規定未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之。然而,如此規定可能導致專利權作為一個財產權,無法順利流通的情形,因此,在一般的情形,宜避免專利權共有的情形,若無法避免,也應該約定授權他人使用的情形、條件…..等,以免發生因專利共有人間意見不一致,而使專利權無法有效利用的情形。

專裏權共有制度,像對於一般動產、不動產的共有,其應有部分的讓與或設定質權,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之同意,顯然會使專利權流通的可能性減少,共有人間之關係,很類似於合夥經營的關係,對於共有人基於特殊信賴或合作關喜所研發出來的專利權,會使共有人間之信賴或合作關係得以順利維繫,但是若無此種特殊信賴或合作關係,顯然有礙於專利權之流通,可說是利弊參半。讀者在進行共有之專利權為標的物之買賣或授權契約時,應注意是否得到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亦或是共有人間之特殊約定,如此一來才能夠正確評估該交易的風險,減少契約債務不履行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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