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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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己的專利方法製造的產品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專利嗎?


最後更新時間:1999-11-30

王道公司發明了一種可以製造出感溫容器的方法,並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權。天理公司得知王道公司有此技術,便委託王道公司製造感溫茶壺。然而,天理公司在銷售感溫茶壺時,卻收到茶道公司的警告信函,認為天理公司所銷售之感溫茶壺侵害茶道公司之感溫茶壺新型專利權,請求其停止販賣,並賠償茶道公司的損害。天理公司認為茶壺是委託王道公司製造,有問題應該找王道公司,而王到公司則認為自己是依據自己專利方法製造感溫茶壺,根本沒有侵害專利權的問題。茶道公司於是將王道公司及天理公司列為侵害專利權之共同報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這個案例中,茶道公司的專利權是新型專利,他的專利範圍是一種可以依溫度變化而改變顏色的茶壺,因此,不管適用什麼方法作出來的茶壺,只要是可以依溫度變化而改變顏色的茶壺,就是屬於茶道公司新型專利權之範圍。而王道公司的專利權範圍是在製造方法,當王道公司利用其專利方法製造感溫茶壺時,就製造方法而言,當然是王道公司專利權保護的範圍,但就製造出來的感溫茶壺而言,而非專利權之範圍。

也就是說,當有人就感溫茶壺的成品,主張侵害專利權時,就要看感溫茶壺是否落在別人的專利權範圍。在本案例中,由於感溫茶壺是茶道公司專利權範圍,雖然王道公司擁有感溫茶壺的製造方法專利,但是因為成品是落在茶道公司的專利範圍內,因此,侵害茶道公司的專利權。 從專利權法第八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依製造方法專利所製造之產品是別人的專利產品的這種情形,雖然專利權人是實施自己的發明,但是因為在實施的過程或結果,利用到別人的專利,若未經別人的允部A和一般的專利侵害並無不同,因此,讀者千萬不要以為自己申請到一個專利,就一定不會侵害到別人的專利。

專利權在實際應用時,並不是只有單純就專利範圍為實施,還可能必須用到釵h非專利範圍之方法或物件,像是擁有光碟機讀取頭的專利,還必須要配合其它小零件才能做出光碟機,而這些非專利範圍之方法或物件,很有可能已落入別人專利權的範圍,因此,在做任何產品之前,必須要先就產品相關的專利加以了解,避免在製造時侵害到別人的專利,引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在本案例中,不但王道公司必須負侵害專利權的責任,天理公司販賣侵害專利權之產品,也同樣要父親還專利權的責任。因此,千萬不要以為沒有製造,就沒有侵害專利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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