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託以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查核簽證,乙會計師員工製作會計帳表時,因疏忽重複列報進貨,虛減甲公司銷貨毛利。甲公司會計主管發覺有異後,前來詢問律師,請教甲公司應否主動提醒所委託的乙會計師改正,如因所委託之會計師之疏忽,違反稅捐處罰規定時,甲公司可否主張此是會計師之疏忽,從而不受罰?
若本案例中,飛翔公司不理會工研院的反對,而將專利實施權讓與思源公司,由於飛翔公司並無讓與專利實施權之權利,因此,思源公司無法取得合法的專利實施權之讓與合約,同時也進行DVD光碟機讀取頭的製造時,工研院可以向思源公司追究專利權侵害的責任。飛翔公司除了違反其與工研院之授權契約外,也必須對思源公司負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被授權人能不能把專利實施權讓與給契約以外之第三人,首先要看專利授權契約有沒有規定。一般的專利授權契約中,常常會規定「非經甲方(授權人)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所受授權給乙方(被授權人)之權利,讓與、授權、出租或同意他人使用。」假如專利授權契約裏,有規定像這樣子的文字內容時,沒有經過授權人的同意,就不能將專利實施權讓與他人。
假如專利授權契約中,並沒有對授權人能不能將專利實施權讓與給別人加以規定的話,由於我國專利法並沒有針對這一點加以特別規定,因此在解釋上就有疑問。若是參照日本專利法之規定,無論是專屬授權契約或是非專屬授權契約,被授權人未得權利人之同意,均不得任意將專利實施權讓與、授權或同意其他人使用,目前我國實施也是採取這個立場。
由於專利實施權是從專利權分離出來的一種使用、收益的權利,由誰來加以使用、收益很可能對於專利權人有重大影響。舉例來說,原本專利權人是授權自己的下游廠商專利實施權,提昇下游廠商的製造技術,假如下游廠商將此一專利實施權讓與專利權人的競爭對手的話,專利權人的競爭優勢就喪失了。而且,專利權人授權很重要的原因是取得權利金,假如被授權人將專利實施權讓與他人,很可能該他人並沒有辦法好好發揮專利權的弁遄A很可能沒有辦法達到原先授權契約擴大市場的目的……等。
因此,被授權人在未得授權人同意之前,是不能任意處分專利實施權,不能因為被授權人已經給付一大筆權利金或研發費用,就覺得可以把專利實施權讓與別人,同時也要注意在尋求其他人授權或購買專利權時,一定要向有權利出讓或授權該專利權之人訂契約,不然的話,是沒有辦法取得專利權或專利實施權,除了金錢的損失外,同時還可能有專利侵害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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