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資金週轉困難,積欠上年度所得稅與營業稅,尚未繳納。今甲公司負責人收到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書的副本。因甲公司負責人認為甲公司雖欠稅未繳,但尚未達到限制出境的程度,且其近日需出國洽公,故前來詢問律師,應如何向稽徵機關提出救濟?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得於營利事業欠稅達規定金額時,函請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負責人出境。甲公司負責人如認為營利事業欠稅尚未達規定金額者,或認為該限制出境處分有其他違法、不當之處者,得於接獲財政部函送入出境管理局的副本時,立即向財政部依法提出訴願,並得於訴願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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