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借款五百萬與乙公司,乙公司負責人於借款到期後逃匿無蹤,甲公司人員屢次前往乙公司催討借款,無奈乙公司已人去樓空。甲公司會計人員今欲將該筆五百萬元借款列為呆帳損失,於該年度終了時減除應稅所得額,唯不知是否可以直接減除,故前來詢問律師。
本案中甲公司人員前往乙公司催討欠款時,發現乙公司已經人去樓空,顯見該公司有惡性倒帳的可能。甲公司為避免損害擴大,應立即製作催討的存證信函,寄往乙公司,取得郵政機關無法送達的證明,且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即可列報為當年度呆帳損失。惟仍應由稽徵機關根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如果乙公司於借款時,簽有票據者,得以該票據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獲得不能清償之債權憑證後,即得列報當年度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營利事業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個巷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呆帳損失於財務會計上,應作為營利事業之損費,自財務所得中減除。是為避免營利事業借由虛列呆帳,或怠於催收帳款的方式,減少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特別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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