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機械公司是國內製造液晶顯示器的知名廠商,讓公司所生產的各型液晶顯示器,由於技術精良,品質優異,面廣受國內外客戶的肯定,並以其自創品牌行銷全世界。
近年來,精密機械公司為了降低生產成本,決定將其液晶顯示器以委託製造(OEM)的生產方式,委由信達工業公司生產製造,雙方簽訂OEM製造契約,依據該契約,精密機械公司授權信達工業公司,使用該公司製造液晶顯示器的技術資料等相關營業秘密,而且信達工業公司未經精密機械公司之同意,不得將上述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雙方合作初期,一切生產作業都很順利,不過,精密機械公司最近發現,已有剽竊該公司之技術所生產的液晶顯示器,與該公司之產品在市場上競爭,經調查結果,原來是信達工業公司私自將精密機械公司的製造技術,洩漏給其子公司致遠機械公司,由致遠機械公司生產與精密機械公司相同的產品。
依據精密機械公司與信達工業公司所簽訂之OEM契約之約定,精密機械公司授權信達工業公司,使用該公司生產液晶顯示器的營業秘密,而且沒有得到精密機械公司之同意,信達工業公司不得將上述營業秘密授權第三人使用,亦即信達工業公司負有保密義務。
本案例中,致遠機械公司雖然是信達工業公司的子公司,不過,致遠機械公司與信達工業公司在法律上仍為二家各自獨立的公司,致遠機械公司對於OEM契約之當事人而言,仍為第三人,所以當信達工業公司沒有得到精密機械公司之同意,私自將製造液晶顯示器的技術資料,洩漏給致遠機械公司時,便違反了對於精密機械公司應遵守的保密義務,侵害了該公司之營業秘密。
如果致遠機械公司明知信達工業公司違反保密義務,洩漏精密機械公司之營業秘密,而仍使用上述技術資料,用來製造液晶顯示器,該公司亦侵害精密機械公司之營業秘密。
綜合上述之分析,信達工業公司與致遠機械公司共同不法侵害精機械公司之營業秘密,應連帶負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營業秘密的所有人,當與其他企業合作時,例如簽訂本案的OEM契約,常將營業秘密單向授權使用或交互授權使用,為避免被授權之企業洩漏營業秘密,務必於授權契約中,增列保密條款或另計保密合約,以便約束被授權企業,使其負擔保密義務,並且由被授權企業擔保該企業之員工,亦不得洩漏該授權使用的營業秘密。
被授權企業或該企業之員工,如有洩漏營業秘密之情事,營業秘密所有人便可主張,被授權企業應負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不過,為了避免損害賠償金額之舉證興計算的困難,最好在契約中約定被授權人違約時應支付之違約金額,如此,更可以強化對方保守秘密的心防與責任感。但是,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的話,法院有權減少至相當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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