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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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營業秘密的商品即將上市,怎麼辦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5-30

孫精輝原任職長鴻資訊公司,擔任該公司研發部門之資深工程師,並參與該公司第一部光學嬝知髐妞蒫o工作,因此對於該項研發產品的相關製造技術非常熟悉。

孫精輝與該公司之僱傭契約中明文規定,孫精輝於任職期間內,職務上研發所得之營業秘密,全部歸長鴻資訊公司所有,孫精輝並承諾於任職期間內與離職後,皆不得洩漏該公司之營業秘密。

不料,孫精輝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自該公司離職後,受僱於願景電腦公司擔任研發部經理,竟然利用其在長鴻資訊公司任職時所知悉之製造技術,用來生產相同之光學嬝知驉A並即將舉行產品發表會,公開販售該項產品。

長鴻資訊公司主張該產品的製造技術為該公司之營業秘密,遭受孫精輝與願景電腦公司不法侵害,而且對方之產品一旦上市販售,對於長鴻資訊公司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該公司不知如何是好。

本案例中受僱人孫精輝與僱用人長鴻資訊公司間,簽訂有員工保密合約,因此孫精輝於任職期間內與離職後,皆不得洩漏該公司之營業秘密,但是孫精輝卻於離職後,洩漏長鴻資訊公司所有之製造技術,供新的僱主願景電腦公司從事相同產品的製造與銷售,如果願景電腦公司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技術為長鴻資訊公司之營業秘密,卻仍然使用該技術,孫精輝與願景電腦公司構成共同侵害長鴻資訊公司的營業秘密。

由於願景電腦公司侵害長鴻資訊公司之營業秘密,所製造的光學嬝知髐@旦上市銷售,將造成長鴻資訊公司同類產品銷售上難以彌補的損失,為避免損失的發生,長鴻資訊公司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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