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五郎任職富華企業公司,擔任生產技術之研究工作,某日利用提早到公司上班之機會,竟然意圖,暗中偷走該公司保險箱中製造彈波型切斷機之業務資料據為己有。得手後,並將上述資料傳真給富華企業公司的競爭對手上智實業公司。
由於王五郎任職富華企業公司之初,曾與該公司簽訂保密合約,王五郎承諾不得將該公司業務資料洩漏給第三者或自行使用生產,不料王五郎卻將上述公司機密,無故洩漏給上智實業公司,用來生產彈波型切斷機,富華企業公司發現後除要求王五郎賠償公司因此所遭受之損失外,更要追訴王五郎應負之刑事責任。
王五郎雖然是富華企業公司之生產技術研究人員,對於本案中所述之業務上資料有所參與,但是他是基於富華企業公司受僱人之身分,本於職務上之研究開發,縱使王五郎對於前述資料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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