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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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有無保密的義務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5-30

黃茂德為裕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裕豐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承包各種環保工程為該公司之主要業務。當裕豐股份有限公司準備參與中油公司環保工程之投標時,發現利興環保公司也向中油公司提出投標文件,而與裕豐股份有限公司競標。決標結果,裕豐股份有限公司以些微的價格差距,輸給利興環保公司,而由利興環保公司得標。

裕豐股份有限公司事後發現,該公司之董事黃茂德將裕豐股份有限公司之投標費用分析表,以及相關施工計畫圖樣等機密文件,於投標前洩漏給利興環保公司,做為利興環保公司投標之參考。 裕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黃茂德身為該公司董事有保守該公司營業秘密之義務,他將該公司投標之機密資料洩漏給競標之對手,已違反營業秘密法。

黃茂德身為裕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亦即為該公司董事會之構成員,得以參與董事會有關該公司業務執行之決定,從而熟識公司之內部作業詳情,並洞悉公司營業上之機密。黃茂德如為執行公司業務之需要,要求參黎膝q投標之相關文件,此乃執行業務所需之正當行為,並未構成侵害裕豐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秘密,無違反營業秘密法可言。 但是,如果黃茂德利用執行公司業務之便,使用其所獲得之公司機密,為自己或為他人從事與公司相互競爭之行為,將會損害公司利益。因此,為避免黃茂德個人之利益與裕豐股份有限公司之利益發生衡突,黃茂德依法有「董事競業禁止」之義務。 所謂董事競業禁止之義務,是指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該公司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野i。 依據該項法定競業禁止義務之規定,公司董事是否依法亦有保密義務呢 ? 我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之法院見解亦欠明確,不過,學說上皆認為競業禁止與保密義務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而且公司與董事執行業務間具有「信賴關係」,因此董事應忠實執行公司之業務,其執行業務時,不得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而洩漏公司之營業秘密是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黃茂德未向股東會說明並取得野i,便將該公司之投標機密文件洩漏給利興環保公司,以致該公司與利興環保公司競標時遭受不利之結果。綜合上述說明,黃茂德身為公司董事,依法有保守該公司營業秘密之義務,卻無故洩密給有競爭之關係之同業,造成公司重大損害,不但違反公司法之規定,亦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規定。

保密義務之發生,有依當事人間契約之約定,亦有依法律之規定。依當事人間契約之約定者,稱為約定之保密義務,例如公司與員工所簽訂之保密合約。保密義務如係依法律之規定發生者,稱為法定之保密義務,例如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亦有相同的規定。

另外,例如公司法對於經理人、無限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有限公司之董事皆有競業禁止的規定,亦使上述人員依法對於公司負有法定之保密義務。 依法令有保守他人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也是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行為的一種類型,違反營業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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