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天公司所製作的「飛天神鼠與快槍貓」為甚受歡迎的卡通節目,飛天公司乃將「飛天神鼠」及「快槍貓」的美術著作圖案印製在該公司的週邊產品販售。阿威及阿安為在夜市藍u做生意的小販,其等發現「飛天袖鼠」及「快槍貓」甚受歡迎,乃擅自印製仿冒前開二圖案的衣服,以每件新台幣五百元的價格販賣謀利。經飛天公司的人員報請警方處理後,共計查扣仿冒之衣服有三百件。阿威及阿安就其擅自重製及販賣之行為,是否應賠償飛天公司,其賠償額應如何確定 ?
本案例中,受僱人閉F行於任職台安玻璃公司期間,因擔任建廠主任之職務,所取得之窯爐設計圖,為僱用人台安玻璃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依據閉F行與該公司所簽訂之員工保密合約,閉F行於任職期間與離職後,皆有保密之義務。
但是,閉F行卻於任職期間,擅自影印台安玻璃公司之營業秘密,前於離職後,將上述台安玻璃公司之營業秘密洩漏給泰光玻璃公司,這種「擅自重製」與「違反保密義務」而取得營業秘密之行為,係侵害台安玻璃公司之營業秘密的行為。
如果泰光玻璃公司在僱用閉F行時,並不知道閉F行在離職前,已將台安玻璃公司之窯爐設計圖加以拷貝複製,當泰光玻璃公司發現閉F行在其職務之工作上,使用台安玻璃公司之窯爐設計圖時,便應加以禁止,命令閉F行停止這種侵害台安玻璃公司營業秘密的行為。
不過,泰光玻璃公司於發現後,並未加以禁止,反而仍容陶政行繼續使用,這便構成泰光玻璃公司於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該營業秘密是其受僱人以不正當方法所取得,而仍使用之倩形,泰光玻璃公司亦構成侵害台安玻璃公司之營業秘密。
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的行為,有多種不同的類型。本案中閉F行在任職期間未得公司之野i,擅自影印公司之建廠資料,便是擅自重製公司之營業秘密,而在離職後,又違反其保密義務洩漏公司營業秘密,都是屬於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他人營業秘密的侵害行為類型。
泰光玻璃公司雖然本身並未直接侵害台安玻璃公司之營業秘密,但是該公司於知道新進員工曾非法取得台安玻璃公司之營業秘密後,仍然容釣鉽u使用該營業秘密,泰光玻璃公司之行為,是屬於取得後知悉而仍使用的行為類型。
為避免本案例中所述情況之發生,企業於僱用由其他企業離職之員工,應強調尊重其他企業之營業秘密,禁止員工使用其他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以免發生侵害其他公司營業秘密之情況,而發生不可預知之法律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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