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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公司機密,耍賠償公司損失嗎?


最後更新時間:1998-05-30

勝利貿易公司係經營金屬飾品進出口業務,張亞若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起,受僱為該公司貿易部門之銷售經理,負責外銷客戶之聯繫及業務接洽工作,因而知悉該公司所有外銷之商品,報價單及客戶名單。

張亞若受僱之初,曾與該公司簽訂員工保密合約,明知該公司規定員工不得將業務上所知悉事項洩漏,竟於民國八十六年間,接受其兄張伯卿之請託,將該公司外銷商品之報價單及客戶名單,暗中洩漏給與該公司經營相同外銷商品之張伯卿,事後被勝利貿易公司發現,該公司斷然將張亞若解僱,並要求她負責賠償該公司所受之損失。

本例案中,勝利貿易公司外銷商品之報價單及客戶名單,是讓公司用於銷售的重要資訊,如果符合秘密性的要件,並其有經濟價值,而且勝利貿易公司也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上述之報價單及客戶名單,便是屬於勝利貿易公司所有的營業秘密。

對於該營業秘密,勝利貿易公司所採取的保密措施,可以包括文件的保密分級、限制奮B禁止拷貝影印、使用管制、禁止攜出、以及儲櫃上鎖等一切合理的方式,而與員工簽訂保密合約,更是一項合理而必要的保密措施。

根據該公司與張亞若所簽訂的保密合約,張亞若不得將任職勝利貿易公司期間,於業務上所知悉之該公司營業秘密洩漏給第三人,如有違反,便違反其保密義務。

而張亞若違反保密義務,將公司之營業秘密洩漏,不論是出於故意或過失,便是一種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勝利貿易公司營業秘密的行為,侵害勝利貿易公司之營業秘密所有權,如果造成該公司之損失,依法應負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如果張伯卿要求張亞若違反其應守之保密義務,將勝利貿易公司之營業秘密洩漏給他知道,便是引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也是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勝利貿易公司之營業秘密。

根據以上之分析,張亞若與張伯卿二人共同不法侵害勝利貿易公司之營業秘密,應連帶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的行為,可分為數種不同的型態,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他人的營業秘密,便是其中的一種型態。

所謂「不正當方法」,是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或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本案例便是屬於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他人營業秘密的類型,構成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凡是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不論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人皆必須負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如果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數人必須連帶負責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被害人,亦即營業秘密的所有權人,對於賠償義務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有行使時間的限制,必須在知道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或自侵害行為時起十年內,行使其權利,否則逾期後,賠償義務人便可主張無須理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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