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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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可否授權他人使用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5-30

正信生化公司經過了多年的實驗和研究,終於開發出一種藥效奇佳的口服咳嗽糖漿,春田製藥公司在試用並評估該產品後,認為頗具市場潛力,因而和正信生化公司簽訂授權契約,由正信生化公司提供該咳嗽糖漿的秘密配方,給春田製藥公司從事生產銷售,而正信生化公司可依照春田製藥公司所生產咳嗽糖漿的數量,收取固定百分比的授權金。該授權契約指定春田製藥公司為台灣地區的獨家被授權廠商,而授權的期間為十年。

春田製藥公司在取得授權後,成左漲b市面上推出該咳嗽糖漿,銷售業績一直很好,但是自第五年開始,該咳嗽糖漿的生產量卻大幅銳減,原來春田製藥公司未經正信生化公司的同意,竟然將該咳嗽糖漿的秘密配方,授權給健力製藥公司從事生產銷售,而自行收取授權金。

由於此舉嚴重影響正信生化公司之權益,正信生化公司主張春田製藥公司侵害該公司之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對於所有人的價值,除了自行利用,以便創造經濟利益外,還可以將營業秘密的所有權之全部或部份讓與他人,或者是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前者,稱為營業秘密之讓與,後者,稱為營業秘密之授權使用。

本案例中,製造咳嗽糖漿的秘密配方,為正信生化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該公司對於該研發成果,決定不自行商業化產銷,而決定授權他人使用該秘密配方,以收取授權金的方式,做為該公司之利潤中心,這便是營業秘密的授權使用。

一般而言,授權使用的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授權金的計算方式,皆應由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雙方自行約定,如本案例中正信生化公司指定春田製藥公司,為台灣地區的獨家被授權廠商,春田製藥公司得使用該秘密配方,從事咳嗽糖漿之製造與銷售,授權期間為十年,授權金之計算是按照春田製藥公司所生產的數量,按固定之百分比計算。

但是被授權人未經授權人之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也就是「禁止再授權」的原則。

本案例中,春田製藥公司未經正信生化公司之同意,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秘密配方,再授權健力製藥公司使用,是一種侵害正信生化公司之營業秘密的行為,屬於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後,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之類型,春田製藥公司對於正信生化公司因此面產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營業秘密的利用型態,可分為以下數種 :

一、所有人享有該營業秘密,並自行使用。

二、所有人享有該營業秘密,但授權他人使用。

三、所有人將營業秘密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享有。

營業秘密可以為一人所獨自享有,也可以為數人所共同享有。營業秘密如為數人共有時,對於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果契約沒有不同的約定時,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是各共有人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同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但是如果契約另有不同的約定的話,便依照契約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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