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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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是公司的 ? 還是我的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5-30

蔡豐任於民國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間受僱於全達科技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蔡豐任曾主持該公司創新產品染液自動計量系統之研發過程,因其職務關係對於該系統所有細部結構,得以瞭若指掌。該產品雖然研發成央A但是受限於該公司當時之財務狀況,並未正式生產上市。

蔡豐任於民國八十七年底自全達科技公司離職後,立即與友人合組創新科技公司,並將任職全達科技公司時,所知悉之染液自動計量系統之製造技術,用來生產製造相同的染液自動計量系統,在市面上銷售,受到極大的歡迎。

全達科技公司發現後,立刻向蔡豐任表示其侵害該公司之營業秘密,而蔡豐任卻表示該製造技術是他所研發成左滿A而且該公司並未生產該產品,是他將該技術商品化後上市的,所以該營業秘密是屬於他個人的。

在職場上,營業秘密之所有權歸屬問題,依當事人間聘僱關係性質之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當事人間之聘僱關係如為僱傭契約,則受僱人於受僱期間因研究或開發所創造之營業秘密,則可區分為是否與其工作上之職務有關,而有所不同。

受僱人於「職務」上研發所得之營業秘密,其所有權屬於何人,得由僱主與員工依雙方之約定來決定。因此,如有營業秘密所有權歸屬之約定,便依約定之內容,決定何人享有該營業秘密之所有權。但是如果雙方未約定,則法律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屬僱用人所有。 本案例中,蔡豐任原受僱於全達科技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因此,雙方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僱傭契約,蔡豐任在受僱期間於擔任職務上之研發工作,所開發出來的染液自動計量系統,其所有權屬於何人,依法應依雙方之約定加以決定。

由於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此事前並未約定,因此該營業秘密依法應屬於全達科技公司所有,而非蔡豐任所有,故蔡豐任不可主張他為實際的研究工作人員,或該公司並未利用該營業秘密從事生產銷售,而主張擁有該營業秘密之所有權。

為避免僱主與員工對於營業秘密所有權歸屬之爭議,雙方宜在僱傭契約中,明文規定受僱人於受僱期間內之工作性質與職務範圍,並於日常工作中嚴格要求工作日誌的撰寫與紀錄,並明文約定營業秘密所有權屬於何方所有。

而受僱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因係與其職務無關,故自行研發所得之營業秘密屬於受僱人所有。

不過,受僱人所有之營業秘密,如係於研究或開發的過程中,曾經利用僱用人之資源,例如公司之資金、設備、儀器、空間、上班時間、或僱用人之經驗,僱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對於受僱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享有「使用權」,而受僱人不得拒絕,也就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授權」。

至於報酬是否合理 ? 應依該營業秘密對於僱用人之事業所具有之經濟價值,而依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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