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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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營業秘密」?


最後更新時間:1998-05-30

宇揚創意公司為了承攬太欣公司參加國際商展之展覽會場工程,便提出展寬會場裝潢設計圖參加公開比稿,讓設計圖經太欣公司評審而獲選,但是當太欣公司通知宇揚創意公司開立工程估價單時,宇揚創意公司因時間倉促未同意承包施工。

其後,太欣公司未徵得宇揚創意公司之同意,擅自將宇揚創意公司定稿之設計圖給其他公司施工,宇揚創意公司事後得知,認為該設計圖雖然是依太欣公司之需求而製作,但是係由該公司所構思規畫而成,乃宇揚創意公司所有的營業秘密,太欣公司不得據為己有。

本案例中宇揚創意公司所規畫的設計圖,是否是我國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呢 ? 所謂營業秘密,是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且符合下列要件者 :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

就本案而言,宇揚創意公司依據太欣公司所提供展覽會場的展示位置、器具、設備、訴求主體、展覽目的等需求,由宇揚創意公司以其專業知識,構思規畫而繪成設計圖,並藉此與其他參與比稿之公司競爭,在其公開前,自然不是其他裝潢設計的同業,所得知悉。

二、因其秘密性而其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該設計圖乃依太欣公司之訂製而完成,宇揚創意公司將可因該設計固而獲得承攬工程之訂約機會,故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毫無疑問。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案之設計圖,在宇揚創意公司公開之前,雖然不是其他裝潢設計同業所得知悉,但是經過太欣公司公開比稿的程序揭漏後,已喪失秘密的性質。

此外,宇揚創意公司在提出設計圖時,僅要求「未經採納,設計圖應歸還本公司」及「不可抄龔本公司所交付之設計圖」二點,並未要求太欣公司有保密之義務。縱使本設計圖原本屬於宇揚創意公司之營業秘密,但其參與公開比稿之過程,便是將其營業秘密公開之行為,公開後之設計圖就不再是營業秘密了。

因此宇揚創意公司只能要求太欣公司,將該設計圖原稿返還,並且不得重製上述之設計圖,但對於圖中所顯示之創意與構思,不得主張為其營業秘密,而禁止太欣公司使用。

但是,宇揚創意公司得主張對於該設計圖享有著作權,如果太欣公司未徵得宇揚創意公司之同意便重製上述之設計圖,供其後施工之使用,便侵害了宇揚創意公司所有的著作權。

凡是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相關資訊,不論該資訊所呈現的形式,對於企業之經營與管理都非常重要,但是並非所有經營管理的資訊,都可被認為是企業的營業秘密而受法律保護。

某項資訊構成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下列的要件︰

一、秘密性(又稱為非週知性) :

也就是該項資訊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已經獲知的,因此,凡是同業間已經普遍週知之資訊,便不得被認為是某企業所獨有的營業秘密,當然不得要求法律給予專屏的保護。

二、具有經濟價值 :

秘密資訊的所有人,可以利用該資訊,創造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比未擁有該秘密資訊的同業,擁有更多的競爭優勢。

三、採取保密措施以維持其秘密性 :

營業秘密的基本特性,在於該營業資訊之秘密性,因此營業秘密所有人必須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以持續保持該資訊的秘密性。否則,該資訊若因所有人未加以保密而為他人所知,便不得再主張為其所專有的營業秘密,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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