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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侵害的損害要如何計算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飛天公司所製作的「飛天神鼠與快槍貓」為甚受歡迎的卡通節目,飛天公司乃將「飛天神鼠」及「快槍貓」的美術著作圖案印製在該公司的週邊產品販售。阿威及阿安為在夜市藍u做生意的小販,其等發現「飛天袖鼠」及「快槍貓」甚受歡迎,乃擅自印製仿冒前開二圖案的衣服,以每件新台幣五百元的價格販賣謀利。經飛天公司的人員報請警方處理後,共計查扣仿冒之衣服有三百件。阿威及阿安就其擅自重製及販賣之行為,是否應賠償飛天公司,其賠償額應如何確定 ?

阿威及阿安明知「飛天神鼠」與「快槍貓」之著作權為飛天公司所有,仍擅自重製並販售印有前開二圖案之衣服,自屬於侵害飛天公司「飛天袖鼠」與「快槍貓」著作權之行為,而應負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

關於民事責任部分,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第一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和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第二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台幣一百萬元。」

如前述,阿威及阿安共同侵害飛天公司著作權之行為,依照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二人必須對飛天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賠償額度的多寡,則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亦即,如果飛天公司可以證明其所受之損害(例如飛天公司在受侵害前通常可獲得一千萬元的利益,被侵害後只獲利七百萬元,則飛天公司可主張受有三百萬元的損害) ; 或證明阿威及阿安因侵害所得之利益(例如飛天公司查知阿威及阿安共賣出五百件衣服,乘上每件五百元的價格,如果阿威及阿安無法證明其販售成本及必要費用時,則飛天公司可主張阿威及阿安因侵害飛天公司著作權而獲有二十五萬元的利益),則飛天公司可依照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主張阿威及阿安應賠償之額度。由上述可知,原告必須對於請求損害賠償之額度負舉證責任,然而在通常的情形中,由於證據蒐集不易,並非所有的案件都能適用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算實際賠償額度。因此飛天公司得請求法院依據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是賠償額。在本案之情形,飛天公司得主張阿威及阿安之侵害行為係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請求法院依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後段之規定,將賠償額增至新台幣一百萬元。由於阿威及阿安侵害了飛天公司的「飛天神鼠」及「快槍貓」二個著作權,因此阿威及阿安的最高賠償額可達到新台幣二百萬元。

著作權受到侵害時,要證明實際損害往往非常困難。因此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乃特別規定受侵害人得請求法院酌定賠償額,以避免受侵害人因無法證明損害額度以致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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