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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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無罪 , 買賣有理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好看影視公司與風采錄影帶出租店約定雙方係採簽約授權加盟制度,由好看影視公司提供正版之母帶乙捲予風采錄影帶出租店,並發給誚雪s聞局廣電處鋼印且載明核准文號之直側標數份,授權簽約店在該直側標份數內得拷貝該錄影帶,並自行貼附該直側標。結果風采出租店將其拷貝並貼有直側標之錄影帶讓售予世代錄影帶出租店,而世代出租店即將該批錄影帶上架出租。好看影視公司得知後即採取法律行動,同檢察官提出風采及世代錄影帶出租店負責人侵害著作權法之告訴。

我國著作權法自七十四年修正後即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著作一經完成,著作人即取得著作權。著作人無須經過登記或註冊之程序,即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內政部原設著作權登記制度之主要目的在便於著作人對其著作備查存證,登記並非取得著作權之要件。而且,主管機關內政部僅係就申請人所提著作採形式審查,並不實際審查著作權之有無,故註冊登記僅有行政上之效力,對著作權利之發生與歸屬不生影響。因此,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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