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看影視公司與風采錄影帶出租店約定雙方係採簽約授權加盟制度,由好看影視公司提供正版之母帶乙捲予風采錄影帶出租店,並發給誚雪s聞局廣電處鋼印且載明核准文號之直側標數份,授權簽約店在該直側標份數內得拷貝該錄影帶,並自行貼附該直側標。結果風采出租店將其拷貝並貼有直側標之錄影帶讓售予世代錄影帶出租店,而世代出租店即將該批錄影帶上架出租。好看影視公司得知後即採取法律行動,同檢察官提出風采及世代錄影帶出租店負責人侵害著作權法之告訴。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著作人專有出租某著作之權利。」但同法第六十條又規定 :「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這兩個看似矛盾的條文,事實上並不矛盾。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實則為同法第二十九條之特別規定,亦即,著作人原則上專有出租其著作的權利,但某著作物一旦合法轉讓給第三人,除非是錄音或電腦程式著作,該第三人就可以自由將該著作物再轉讓、出租、出借給任何人。此項立法的目的乃在謀求著作財產權與著作重製物所有權之平衡,以適當限制著作權人之出租權。
依據上述說明可知,如以購貿、受讓或其他方式合法取得錄音、電腦程式著作以外之著作重製物所有權時,即可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將其出租。本案例中,好看影視公司提供影片母帶給風采出租店,並提供直側標數份給風采出租店,依據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帶標示制度實施要點」,識別錄影帶合法與否係以錄影帶貼有合格標籤並誚雩荍蝦s電處鋼印者(嗣後改為燙金彩色印刷商標合併雷射專用防偽標誌代替鋼印)為合法版權帶。因此,好看影視公司確實有授權風采錄影帶出租店在直側標份數內重製該影片的權限,所以風采錄影帶出租店就其合法重製之錄影帶應享有所有權。故風采錄影帶出租店將該合法重製之錄影帶轉讓給世代錄影帶出租店,為著作權法第六十條所允部A故不論是風采或世代錄影帶出租店,均沒有侵害好看影稅公司的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除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外,該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縱令錄影帶發行公司與錄影帶出租店有特別約定,不得將該影片於其他營業場所出租或轉售給第三人,此種約款只是簽約店與發行公司間之契約關係,若簽約店有違反此約定而將合法重製物轉讓予他人,也只是違約的問題,並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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