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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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合理嗎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簡玉成為大學統計學講師,因任教多年,頗有心得,乃決定出版「統計學」一書,以供學生研讀。創作期間,簡玉成蒐集市面上所有統計學教科書,集其精華,終於在兩年後完成六百頁的大作,並交由普立出版社出版發行。不料,簡玉成統計學教科書一出版,即遭亦著有「統計學」一書的廖星來指稱簡玉成涉嫌抄襲某著作達二十頁。簡玉成雖不否認確有參考廖星來的著作,但是辯稱某著作參考廖星來著作僅二十頁,只佔某著作約三十分之一,根本微不足道,而且統計學教科書本來就是為了供學生研讀,應該屬於「為教學目的」引用他人著作,這是著作權法所容釭滿u合理使用」,並不違法。簡玉成的主張到底合不合理 ?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重製並不需要一字不漏的全部抄襲才叫重製,一部分的重製亦屬重製行為,所以不論重製的內容,其份量、比例多寡,只要有重製的行為,就算重製部分的份量僅占全部著作的極小比例,仍然是重製。所以簡玉成主張其著作與廖星來相同之部分只佔其著作約三十分之一,並無法藉此免除重製他人著作之責任。 但是如果每一個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都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有時會使創作的成本變得極高,甚至將使醞釀中的著作因無法取得著作人之同意授權而胎死腹中。因此著作權法在衡量著作人私益之保護,及鼓勵創作之公共利益後,規定在若干情形下使用他人之著作,不須經過著作權人之授權,學者稱此著作權法上之相關規定為「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並明文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與本案例相關之合理使用的規定為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其中規定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據上述規定可知,學校老師可以為授課的需要,或為報導、評論、教學或研究等目的,合理使用他人之著作。依據目前法院的見解,「為教學的目的」,應限於學校教師單純為直接供課堂上教學活動之用而言。但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另訂有容釵X理使用之概括規定,法院得審酌實際情況,尤其是依下列四項標準,以判斷一著作的利用是否為合理使用 :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本案例中,簡玉成雖為學校教師,所完成統計學著作又是教科書,但簡玉成出版統計學教科書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銷售以賺取版稅,至於所出版之書籍若果真為學生或學校用為教科書,或供作教學或研究之用,法院實務上認為這是書籍的性質所產生的效果,不能因此而認為簡玉成是為了教學或研究目的而引用廖星來的著作,再參酌簡玉成使用廖星來著作之頁數及對廖星來著作在市場上可能的負面影響等,在本案例中,簡玉成應不能主張合理使用,而免除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著作權法規定在一定的情況下,使用者得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而利用他人著作,相關的規定,稱之為「合理使用」。除了法律所特定的情況,例如為教學或研究的日的之外,八十七年一月新修訂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另規定容釵X理使用的概括條款,法院得依具體情況以決定一利用著作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讓合埋使用在實際適用上更具彈性。但仍須注意,合埋使用是著作權法「使用者付費」原則之例外,對於例外野i之情形,法院的認定總是會比較嚴格,所以在能夠取得著作人授權同意使用的情形下,仍應儘量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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