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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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授權契約知多少著作權授權契約知多少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陳曉均是旅遊狂,熱愛到世界各地旅遊,因為文筆不錯,於是將其旅遊隨筆集結成書,取名「旅遊狂想」,以賺取旅遊經費。陳曉均透過友人介紹,與文華出版公司多次協商後,終於敲定將「旅遊狂想」的「版權」授權給文華出版公司,文華出版公司答應每賣一本書,就付給陳曉均零售價百分之五的「版稅」。結果「旅遊狂想」甫推出,即進入暢銷書排行榜,並掀起一陣旅遊熱潮。文華出版公司於是計畫在香港、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的華人市場出版「旅遊狂想」一書,並授權在世界各地都設有據點的世界通出版公司出版海外版的「旅遊狂想」,另著手將「旅遊狂想」翻譯成英文,準備發行英文版。陳曉均認為當初和文華出版公司的約定並沒有包括發行海外版和英文版,更沒有答應讓世界通出版公司出版「旅遊狂想」,因此認為文華出版公司違約。文華出版公司則認為其只要按每本付給陳曉均百分之五的版稅,就沒有違約的問題。到底誰說的才有道理呢 ?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之地域、時間、內容、和用力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 其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末授權。」由於著作權是無形的智慧財產權,因此著作權人可以在同時或分別授權好幾個人在相同或不同的地方,利用其著作。陳曉均將「旅遊狂想」的「版權」授權給文華出版公司,但依據著作權法,著作人所享有的權利,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改作權等,但並沒有一項權利叫做「版權」。版權是過去出版界慣用的名詞,由作者授權出版杜出版發行,然後出版社付給作者版稅。這種交易型態,放到現行著作權法來看,應該是屬於重製權的授權。但因為重製的技術越來越發達,包括錄影、錄音、攝影在內,均可用為重製著作的方法。在本案例中,陳曉均與文華出版公司的授權內容,應該解釋為以印刷或複印的方式重製並發行著作之權限。至於陳曉均可以領取的「版稅」,正確的法律用語應該是「權利金」,也就是授權他人利用著作的對價。

著作權法的保護是採「屬地主義」,亦即,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所給予的著作權保護只限於中華民國境內,想要在美國取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則必須依照美國的著作權法。本案例中,陳曉均的著作在美國及香港,可以因為互惠的規定而取得當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欲在美國、香港出版「旅遊狂想」也必須取得陳曉均的授權。文華出版公司與陳曉均的版權授權契約並沒有約定授權的區域是僅限於臺灣,還是包括海外地區,為保護著作權人,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末段規定,授權契約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本案例中,陳曉均可以主張並未授權文華出版公司發行海外版,文華出版公司在海外發行行為已構成違約。

文華出版公司另請世界通出版公司翻譯「旅遊狂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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