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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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播放音樂需要付權利金嗎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營業場所播放音樂需要付權利金嗎 ?^蕭邦咖啡館以其幽雅室內設計著稱,配上該店中的「發燒級」音響設備所播放的皆為國內外名演奏家及著名樂團的錄音,美妙的樂聲,浪漫的氣氛,常令愛樂者流連忘返,鎮日高朋滿座。只是,該咖啡館任意播送這些錄音著作,是否合法 ?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播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或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公開播送之內容不限於著作內容之原始播送(如演講之直接現場轉播),以著作內容製成之唱片、錄音帶、錄影帶、碟影片,在電台或電視台播送,亦為播送權之效力所及。所謂「無線播送」係以公眾直接受信為目的,而為無線通信之受信。「有線播送」係以公眾直接受信為目的,而為有線通信之受信。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某著作之權利。此「公開播送權」之對象不限著作之種類,各種類型之著作均有公開播送權。對於著作人之公開播送權,第四十七條以下設有若千限制規定,例如 : 為報導、評論、教學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五十二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末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得於公益性之活動中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等等。本案中,蕭邦咖啡館未取得該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之授權,即對公眾公開播送,已構成對著作權人之公開播送權之侵害,其對著作權人應負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 曙U、咖啡店等商業場所,為吸引顧客、增添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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