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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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平面著作變立體算侵害嗎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麗麗珠寶公司以高額代價聘請著名的寶石設計師設計新款「真愛立體胸針」,麗麗公司為保障某著作權,特別與該設計師約定,「真愛立體胸針」設計圖之著作權歸屬於麗麗公司。由於麗麗公司之胸針設計出眾,在市場上廣受消費者喜愛。如意公司見市場反應熱烈,於是向麗麗公司購買該胸針一只,然後大量仿製相同的「真愛立體胸針」,在各大夜市以低價販賣,麗麗公司於是控告如意公司負責人侵害著作權。如意公司欲宣稱如意公司並非依據「真愛立體胸針」設計圖仿製胸針,而是依照胸針實物仿製,所以該公司沒有侵害麗麗公司「真愛立體胸針」設計圖之著作權。如意公司的主張究竟有沒有理由 ?

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製成品本身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故麗麗公司不能直接主張其就「真愛立體胸針」享有著作權,但麗麗公司聘請設計師所繪製之「真愛立體胸針」設計圖,依著作權法第五條之規定屬於「美術著作」,如果該設計具有原創性,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雖然如意公司未直接仿製「真愛立體胸針」之設計圖,但最高法院在最近的幾個判決中曾認為,將平面的美術或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如該立體物上所附之美術或圖形著作,仍為平面之形式,而再現原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時,即為原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之重複製作,構成「重製」行為 ; 如該立體物上係以立體形式重新表現原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而有新的創意表現,成為新的創作,則為「改作」行為。所謂改作,係揩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而言。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著作權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為衍生著作之權利。

「真愛立體胸針」本身雖為實用製品(可能申請新式樣專利),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如意公司仿製胸針之行為,因已重製或改作「真愛立體胸針」設計圖之內容,已侵害麗麗公司對「真愛立體胸針」設計圖之美術著作之重製權或改作權。如意公司除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之規定,須負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外,尚須對麗麗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仿冒市面上受歡迎之實用製品,例如鬧鐘、鑰匙圈等,法院有認為僅係「實施」行為,而不構成重製或改作行為,但現在實務見解似有改變之傾向,將他人享有平面美術或圖形著作權之設計,以立體形式表現、仿製,仍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中之改作權或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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