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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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還享有著作人格權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李從文從大學中文系畢業後,即立志成為專業作家,但足幾次向報杜投稿都石沈大海,於是漸漸對自己的作品喪失信心。最近李從文終於完成醞釀多年的「都市愛情系列」小說,但卻始終沒有勇氣投稿或接洽出版商。一日,李從文的室友張真在李從文桌上看到都市愛情系列的手稿,覺得其中幾篇頗有賣點,於是擅自把李從文的手稿做部分修改後,和出版商接洽出版事宜,並以「崇文」的筆名發表。雖然都市愛情系列出版後,讀者反應不錯,但李從文卻深覺自己未受尊重,原創精袖亦遭扭曲,於是想控告張真。張真覺得賣書的權利金都已交給李從文,自己又沒有從中牟利,李從文有什麼好告的。究竟張真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

著作人完成一著作時,法律除賦予著作人各項財產權利,如重製權、改作權等排他權利外,更對其人格權加以保護。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著作人就某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亦即,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決定於何時向公眾公開發表某著作之權利。這是一項可以禁止他人違背自己的意願將著作人還不想公開的作品公開發表的權利。但因著作人在讓與或授權他人使用某著作時,通常不會再特別言明同意公開發表,所以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時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即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某著作。所以如果是李從文直接將其著作交給出版商出版,則依照上述規定,著作權法即推定李從文已同意公開發表某著作。在本案例中,張真未經過李從文的同意即將李從文的著作交給出版社出版,顯然已經侵害李從文就「都市愛情系列」著作的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另規定 :「著作人於其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成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由上述規定可知,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不只是積極的表示自己的真名或筆名,還包括匿名的權利。本案例中,張真未經李從文同意,即擅自決定以「崇文」筆名發表都市愛倩系列,不論該筆名是否妥適,張真均已經侵害李從文之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變更某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權法的學者將此權利稱為「同一性保持權」。亦即,著作之內容未經著作人之同意,他人不得任意加以竄改、割裂、或醜化,以致有毀損作者名譽之情形。據此規定,張真雖將李從文之原著作作部分修改,但從案例事實看來尚未達於損害李從文名譽之程度,故應無侵害同一件保持權之間題。

著作權人除可享有著作財產權外,尚享有著作人格權的保護。著作人格權的內容,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與著作財產權不同的是,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或繼承,是專屬於著作人的權利,而且這項權利也不受時間約限制,可以永久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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