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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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的著作也受保護嗎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近來日本偶像劇在台灣甚為風行,東洋出版社於是向日本星星出版社取得代理權,進口日文電視小說在台出售,但因日文嬝炊H口畢竟有限,於是該公司決定自行將該日文小說翻譯為中文出版,結果大為暢銷。日本星星出版社知悉此事後,大為震怒,不僅終止東洋圖書公司的代理權,更委託本地律師以東洋圖書公司侵害某著作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著作權法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規定在第四條。所謂「外國人」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依照該條之規定,外國人之著作,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例如我國與美國簽約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必須符台下列要件之一,始可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 最初發行地原則」: 該外國人之著作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 ; 且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為限(第四條第一款)。

「國籍原則」: 依條約、協定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第四牒第二款)。所謂「發行」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係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的重製物。另依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十六日(77)台內著字第四一四四三號函,「首次發行」係指該著作於世界各國均尚未發行,而第一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而言。依內政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81)台內著字第八一一六九三三號函,迄八十一年八月十七日止,外國人之著作符合最初發行地原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國家或地區計有 : 模里西斯、瑞典、日本、挪威、巴西、奧地利、香港、哥斯大黎加、芬蘭、馬垃威、厄瓜多及荷蘭等。依國籍原則得受保護之外國人有 : 美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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