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麗公司以自行設計之精美蝴蝶圖案使用於所產製之首飾盒上。寶生公司隨後也製造、販賣印有蝴蝶圖樣的首飾盒,但其蝴蝶圖樣與喬麗公司並不相同。喬麗公司因寶生公司模仿其創意,也使用蝴蝶圖樣於首飾台上,使喬麗公司銷售量大受影響,喬麗公司於是向法院控告寶生公司侵害其蝴蝶圖樣之著作權。寶生公司會被法院認定侵害喬麗公司的著作權嗎 ?
凡其有「原創性」之著作,即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又規定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著作人並不能對「觀念」、「靈感」等主張有排他的獨占權限,他人可以任意以相同之觀念創作出不同的表達方式,而分別受到著作權之保護。
本案例中,喬麗公司將蝴蝶圖案用於首飾台上,以增加首飾盒的美感,乃屬「觀念」,首飾台上之蝴蝶圖案本身為「美術著作」,其中特殊的設計才是著作權法予以保護之「表達」。因為寶生公司僅係模仿喬麗公司之觀念成構想,其實際創作的蝴蝶圖樣既然與喬麗公司不同,即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寶生公司所自行創作之蝴蝶圖案,同樣也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喬麗公司以蝴蝶圖樣使用於珠寶台上之創意,如果具有新穎性,可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式樣專利,僅憑蝴蝶圖樣的著作權,是不能禁止他人再以蝴蝶做為創作的體材,另行創作不同型態、式樣之蝴蝶圖案的。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僅限於具體的表達形式,而不及於觀念、構想、靈感等。如果某一觀念、構想具備專利法上新穎性等要件時,可以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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