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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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政府也要管嗎 ?


最後更新時間:1999-05-30

大祥興業公司於高雄縣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工作,其廢水產量每日達二百立方公尺,然為節省人事費用,公司並未聘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試問︰大祥興業公司之行為有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依照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事業其廢水生產量每日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立方公尺者,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另依該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依本辦法應設置專責人員時,應檢具同類別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及設置申請書,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因此,大祥興業公司在實際廢水產量已經達到二百立方公尺的情形下,末依規定設置適當人員,即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期滿而不改善者,按日連績處罰。

政府為強化各項污染防制(治)工作,有效控制各類污染源,本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要求符合法定要件之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環保單位或專責人員,藉環保專業人員所具備之專業知識解決各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所面臨之各項環保問題,並處理突發之意外事故。另如報經主管機關野i,亦得由各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委任環境保護業者指派具資格之人員為專責人員代為操作,惟該人員應全職於設置之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工作,俾自污染源頭控制大部分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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