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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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也不可以嗎 ?


最後更新時間:1999-05-30

大勇於日月潭邊從事懦撥~,由於其手藝極佳,故而曙U生意興隆,大勇也知道其生意興隆,主要是靠日月潭之山明水秀吸引遊客,因此相當注意污水之處理,其曙U所排放之廢(污)水均經污水處理且符合放流水標準排入日月潭中,惟因生意太忙,故始終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野i證。試問︰大勇之行為有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河川、湖泊或排水溝等地面水體時,除了必須遵守環保署所規定之放流水標準外,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還必須要向省(市)環境保護處(局)提出申請,經該機關審查登記發給野i證之後,才能夠排放廢水。如果事業沒有領取野i證就年意排放廢水,環保機關在查明實據之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得對事業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因此,大勇在環保機關稽查確定其設計及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每日五十立方公尺以上,且未領取野i證而排放廢水,雖其放流水符合管制標準,仍將面臨被科處罰鍰之命運,環保機關並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我國於民國八十年五月六日大幅度地修訂水污染防治法,採行了釵h強制性的行政措施來確保水資源的清潔,例如︰劃定管制區嚴格禁止排放任何廢水、排放廢水必須經過政府核准野i…等等,這一切都是有鑑於水資源一旦被污染,就很難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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