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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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色的田野


最後更新時間:1999-05-30

阿傑從事電鍍業,由於受到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公司業務量銳減,為節省成本以度過經濟困境,遂不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工業廢水,反而私接管線排放於廠外水溝,經民眾檢舉後由環保人員執行稽查時查獲其放流水不符合放流標準。試問︰阿傑之行為有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成停業。由於環保機關於稽查時發現阿傑公司所排放之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故得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以罰鍰。此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廢(污)水不得繞流排放。阿傑公司私接管線排放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倩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成停業。故而環保機關尚得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處該公司罰鍰並限期改善。

環保機關本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所為限期改善之處分,如阿傑之公司置之不理,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事業未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環保單位因而得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直到公司確實完成改善並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之翌日止。於本案例中,公司私接管線將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排放於廠外水溝,係一般事業經營者常犯之錯誤,由前述之解析可知其處罰相當嚴重,事業宜及早符合該等規定,利人利己,共同維護大地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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