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讓垃圾自己等車吧 ?


最後更新時間:1999-05-30

大德是台北市大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下班時尚未屆垃圾車收取垃圾的時間,而公司之垃圾袋中因有剩下的食物殘渣及果皮,為免引來蟑螂、老鼠,大德遂將之打包好於下班的時候,將垃圾袋攜往平日垃圾車收取垃圾的地點放置試問︰大德的行為有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有污染地面、池塘、水溝…道路、橋樑之行為。而所謂污染行為依廢棄物清理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包括於垃圾處理場所外傾倒或放置廢棄物及於規定時間外,將垃圾放置戶外待運,故而大德的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環保機關如自垃圾包中所包含之文件得以確定係大德所棄置的垃圾,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大德四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銀元)以下之罰鍰。

台北市為維護市容整潔,統一規定垃圾收集時間、地點,於規定時間外,住戶或事業不得任意棄置垃圾,如因故無法於規定時間將垃圾交付垃圾車收集,亦應將之打包妥當置於室內,於第二天一併交付垃圾車清運或另行委託清潔公司處理。任意棄置垃圾包是生活中常見的錯誤行為,欠缺公德心之車輛駕駛人亦常將煙蒂、香煙盒、檳榔渣等向車外拋棄,或向車外吐檳榔汁。這些行為同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得處以四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