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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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感染 ! !


最後更新時間:1999-05-30

大新醫院係一頗其規模之綜合醫院,平日求診患者極多,醫院平日將廢棄之針頭、針管、刀片、點滴管、試管、廢檢體、廢標本等委託專業清除機構代為處理,然考慮到專業清除機構論重量收費之方式使醫院經營成本升高,遂偶爾命醫院清潔工將廢棄之針頭、針管、試管等與一般垃圾一併打包後棄置於垃圾收集點。試問︰大新綜合醫院之行為有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的規定,廢棄物分為非事業機構所產生的一般廢棄物與事業機構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其中事業廢棄物又可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是指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會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的廢棄物 ; 而一般事業廢棄物是指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的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事業廢棄物的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環保署本於該立法授權訂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依該標準第八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另依該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廢棄之針頭、注射器、試管應以不易穿透之黃色容器密封貯存,並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感染性事業廢棄物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焚化法或滅菌法等中間處理方法處理。大新綜合醫院棄置醫療廢棄物之行為額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環保機關得處大新綜合醫院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事業機構所產生的廢棄物通常具有數量大、污染範圍廣等較難處理的情形,一旦造成污染,勢必對大眾的身體健康造成影響。因此,對於事業機構未依規定處理廢棄物時,法律通常課以較重的處罰,來督促事業機構做好環保工作。行政院審議中之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對於廢棄物的管理也趨於嚴格。依照修正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廢棄物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等,都應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野i。對於任意棄置、未妥善處理廢棄物者,依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十五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廠商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或地主未經野i提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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