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包通清潔公司為了擴大業務範圍,印製了大批宣傳小廣告,說明各項服務以及聯絡電話,張貼在各公寓大廈的門口、樓梯間,甚至住家的圍牆以及電線桿都不放過。小廣告之效益果然不差,詢問及請求服務的電話不斷,包通公司忙得不亦樂乎。試問︰包通清潔公司張貼小廣告之行為得否加以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處四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銀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不遵行時,可按日連續處罰。所謂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係指在牆壁、樑柱、欄杆、電桿、樹木、橋樑或其他未經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或野i之土地定著物張貼、噴漆廣告、標語者。同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者,其為法人者,處罰其法人。此外,於不同地點張貼廣告,前經行政院衛生署函釋,認定為非單一行為,因污染地點不同,屬獨立之性質,應分別處罰。環保機關得依包通清潔公司所張貼小廣告之數量,每張最高得科以新台幣四干五百元之罰鍰,環保機關尚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而不改善者,得按日連續科處。
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對違規張貼小廣告雖得科以罰鍰,但因罰鍰數額不高,故而違規小廣告仍隨處可見。為避免此種情形繼續惡化,八十七年十一月環保署報行政院審議之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大幅提高有關之罰則,以違反第十二條違規小廣告為例,現行條文僅處四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銀元)以下之罰鍰,但修正草案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此外,由於立法院已於八十七年六月完成電信法第八條之修訂,增列「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的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做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的電信服務」,電信總局最近且已完成「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實施辦法」草案,送交通部審查,依照該辦法,未來環保單位查到違規廣告,可通知電信單位配合將廣告主停話三至六個月。此一制度實施後,電信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兩相配合之下,違法的小廣告必將被嚴格管制。喜歡張貼小廣告的業者應該改依正當的方式刊登,以免自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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