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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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列管


最後更新時間:1999-05-30

阿榮係大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設廠從事玻璃製造,於玻璃製造過程中必須使用三氧化二砷,阿榮雖知悉三氧化二砷係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其使用必須取得主管機關之登記備查,但因考慮到辦理申請手續曠日廢時,且主管機關會隨時派人查驗,增加工作負荷,遂不願申報以免主管機關知悉其使用毒性化學物質而進行查驗。試問︰阿榮之行為有無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

於自己屋子前後,是否能任意堆放廢棄建材?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指定清除牠區內,不得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曬、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若違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得處四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銀元)以下罰鍰。同法第七條第五款也同時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的一般廢棄物,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因此,大雅電器行的建築廢棄物堆放在屋外,又是建築廢棄物的原所有人,故應負責清除。

除於自己的房屋外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自己的房屋廢棄後如未加妥善管理,空屋內遭人棄置垃圾致妨礙環境衛生,或於自己土地上堆置廢土、雜物、生長雜草形成髒亂,均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而有同法第二十三條之適用於現代社會,人與人間關係密切,所有權負有義務亦為現代法治國家之共識,個人只重視自己權利之行使,忽視週遭鄰居之生存權利,必受到法律之制裁。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後,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其罰鍰數額將由現行最高新台幣四干五百元提高為新台幣三萬元,習於製造髒亂者宜知所警惕,以免遭到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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