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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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列管


最後更新時間:1999-05-30

阿榮係大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設廠從事玻璃製造,於玻璃製造過程中必須使用三氧化二砷,阿榮雖知悉三氧化二砷係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其使用必須取得主管機關之登記備查,但因考慮到辦理申請手續曠日廢時,且主管機關會隨時派人查驗,增加工作負荷,遂不願申報以免主管機關知悉其使用毒性化學物質而進行查驗。試問︰阿榮之行為有無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將毒性化學物質分為四類,並由行政院環保署公告其運作管理事項,經公告為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之毒性化學物質,環保署得限制或禁止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環保署亦得指定應申請核發野i證或登記備查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行為。環保署已規定某些特定毒性化學物質為應申請核發登記備查文件始得使用,則事業必須取得登記備查文件後方得使用該一毒性化學物質。由於使用三氧化二砷經環保署指定為應申請核發登記備查文件之運作行為,故而阿榮未經申請核准即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依同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得處新台幣七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得令停工或停業。

此外,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應依環保署之規定標示其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得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該法第十七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使用過程中,應維持其防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並依環保署之規定設置及操作偵測及警報設備,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得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六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使用,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紀錄,妥善保存備查。違反第六條之規定,得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十六條規定,使用毒性化學物質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緊急防治。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者,得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阿榮未經申報核准即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行為除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一條外,尚違反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得分別處以罰鍰。

人類科技文明愈進步,於製造滿足人類需求之各類產品中或多或少需使用或產生有毒化學物質,此等有毒化學物質如未經妥善使用或處理,將對人類本身或周遭之動、植物或環境產生難以彌補之損害。由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舊法規定不夠周延且罰則過輕,故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通過新法,除規定更為詳盡外,並大幅加重罰金、罰鍰之數額。故而事業於生產過程中如需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務必遵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以免遭致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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