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下了大夜班後回到家裡,梳洗完畢即上床就寢,於睡夢中被巨大的噪音驚醒,經赴室外查看,發現係大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承包管線施工工程,正在使用挖土機從事挖掘,大明要求施工人員停止施工以免妨礙其睡眠,施工人員當場拒絕,大明與工地之負責人理論亦不得要領,只能含恨回家忍受噪音的折磨。幾天下來,大明忍無可忍,於是向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提出檢舉,環保局稽查人員檢測時發現噪音均能音量為七十三分貝,遂要求大東公司限期改善。一個星期後,大明又被大東公司施工噪音吵醒,遂再向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檢舉,環保局再派員赴現場檢測,發現噪音均能音量為七十八分貝。試問︰大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施工所產生之噪音有無違反噪音管制法之規定?
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營建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而噪音管制標準、類別及其測量方法由行政院環保署訂之。行政院環保署本於該立法授權訂定噪音管制標準,依該標準第四條規定,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之推土機、挖土機其均能音量不得超過七十分貝,且其測量地點係以工程周界外十五公尺位置測定之。大東營造公司使用挖土機所生噪音均能音量第一次為七十三分貝,已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七十分貝 ; 第二次檢驗之均能音量為七十八分貝,仍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台北市政府環保局遂得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科處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之罰鍰。
按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數額雖係介於新台幣一萬八千元至十八萬元間,然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之數額未必均以最低額科處。台北市政府即以噪音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數目決定罰鍰之數額,例如營建工程超過標準五分貝以內科處新台幣一萬八千元,超過標準六至十分貝科處新台幣五萬四千元,超過標準十分貝以上科處新台幣十四萬四千元。此外,經再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按日連續科處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罰鍰之對象除行為人外尚包括公司之負責人。故而違反噪音管制法之規定,其處分可謂相當嚴厲,工程施工單位宜注意噪音管制法之相關規定,以維持施工周邊區域之安寧並免受罰。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