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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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賊車 !


最後更新時間:1999-05-30

大華送貨返家途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屬衛生稽查大隊發現其柴油自用小貨車排放黑煙,經以目測判定方式判定其排放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在百分之五十五以上,通知至環保局以動力計檢驗。試問︰大華駕駛自用小貨車排放黑煙有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如有違反,得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具體之罰鍰標準由行政院環保署會同交通部訂定,環保署會同交通部所訂定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二條規定,小型車每次罰鍰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至於柴油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標準,依交通工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柴油引擎汽車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不透光率為百分之四十。大華所駕駛之柴油小貨車所排放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達百分之五十五以上,自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環保機關檢查人員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不符合第三十三條排放標準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經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不符合第三十三條排放標準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此係為避免目測結果之誤差乃有如此規定。另依修正中之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目測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可見目測的實施,仍是相當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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