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工業區整地作業工程,由於開挖範圍甚廣,挖開的土石受風吹拂後塵土飛揚散布於空氣中 ; 土石裝卸及搬運時亦產生大量揚塵。大利公司於施工區域雖設有灑水設備,但數量有限,灑水範圍僅有數公尺,無法有效防止塵土逸散。試問︰大利工程公司因施工導致塵土飛揚之行為有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禁止營造建築物、鋪設道路---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如違反該法之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違反者係工商廠、場,得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如因而影響學校者,為避免影響學校教學及維護師生身體健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應從重處罰。依前述規定,大利工程公司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環保機關應依該法第五十四條、七十六條之規定處以罰鍰。
工程施工引起塵土飛揚多因缺乏防制措施所致,施工時如設有圍籬,則挖掘之土石不致散落於周邊,過往車輛行經該路段亦不易引起塵土筏拐污染空氣。如施工區域較廣,除設置灑水設施外,並應有灑水車穿梭工地間執行有效之灑水作業。此外,土石之堆置亦宜加以覆說A以免因風吹而引起塵土飛揚。車輛出入口宜設有專人沖洗工程車輛輪胎,以維持施工處所周邊道路之清潔。必要時,並應鋪設板塊,以免造成空氣污染。凡此均屬必要之防制措施,且此防制措 施於工程施工期間均需採行,而非偶一為之,否則,仍難免造成空氣污染而遭致環保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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