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以其所有之大卡車靠行人人交通貨運公司,並自任司機,以人人交通貨運公司名義從事貨物運送工作。某日阿明不慎發生車補,貨損人亡,但因人人交通貨運公司並未替阿明辦理勞工保險,致其家屬未能依勞工保險條例獲得死亡給付,因此,其家屬乃依該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訴請人人公司按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試問阿明家屬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
前述案例中,人人公司應否依阿明家屬之所請給付賠償,端視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投保單位所認定之「雇主」,是否必以實質之僱傭關係為其條件。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闡釋,勞工保險條例旨在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因此,目前實務上之看法傾向於就勞工保險條例之解釋,首應注意勞工之利益,俾使更多勞工均得依該條例之規定而受保護,以發揮該條例之幼纂C基於此種考量,前述案例中之「雇主」自不以實質的僱傭關係為要件,故人人公司自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賠償阿明。
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該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除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外,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該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因此,雇主與勞工間如有實質之僱傭關係,自應留意要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誚馱ㄥ炡狺u發生意外事故時雇主免遭損失,且基於保障勞工之安全,勞工保險之投保益顯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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