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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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怎麼訂 ?可否由雇主單方片面決定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某日大山於報紙求職欄得知位於台北市區內之忠孝貿易公司徵求員工一名,經面試後,大山果為忠孝貿易公司僱用,於訂定勞工契約時,大山特別訂明工作地點為台北市區內之忠孝貿易公司台北總公司。大山任職半年後,忠孝公司首度公開揭示工作規則,其中規定「員工一年內不得遲到逾五次,逾五次者,即予調職至本公司台南分公司服務。」惟該工作規則尚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山因認該項工作規則違反勞動契約,故主張該規定依法不生效力,試問,大山之主張有無理由 ?

前述案例牽涉勞基法中關於工作規則之幾項重點。第一,已公開揭示之工作規則如尚末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是否有拘束勞工之效力 ; 第二,工作規則如已牽涉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時,可否逕由雇主單方予以變更。關於第一點,早期勞委會曾有見解認為,工作規則如未經報請核備,依法不生效力,惟嗣後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則做成決議認為,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只要末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仍屬有效,至於雇主是否應受勞基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是另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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