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阿寶最近自組公司創辦工廠,僱用員工近四十人,自任老闆。近來林阿寶常常聽聞有人談起公司應制訂什麼「工作規則」,但並不以為意。某日,林阿寶的工廠卻收到主管機關科處他新台幣三萬元的罰鍰。經查詢後,林阿寶方得知勞基法規定雇主有制訂「工作規則」之義務,且必須將制訂之工作規則向主管機關核備。林阿實因擔心公司制訂的工作規則無法被主管機關通過,於是心生一計,計畫將工作規則的標準放低,然後再個別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對員工作較工作規則更嚴格的約束。試問,阿寶的計畫可行嗎 ?
勞基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應遵守之紀律、考勤、退休、勞災補償、童工女工之僱用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所謂工作規則,簡單的說,就是昔日眾所熟悉的工廠管理規則或工作規則,主要是涉及員工管理標準等問題。凡雇主僱用的勞工超過三十個以上時,雇主就有制訂工作規則之義務,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在工廠或公司中公開揭示,俾使員工週知。當雇主違反此項義務時,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科處雇主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即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同時,勞基法第七十一條並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至於勞動契約如違反工作規則,其效力如何,我國勞基法雖未若日本勞動法規明文規定勞動契約違反工作規則之部分無效,惟在解釋上,工作規則所規定的是標準化的勞動條件,勞動契約如違反工作規則,該部份亦應屬無效,而該無效的部份自仍應以工作規則所訂立的條件為其勞動條件。因此,阿寶的如意算盤是行不通的。
由上述分析可知,雇主如以為,因工作規則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此先訂立一套較寬鬆的工作規則,然後再利用勞動契約來規避已訂立的工作規則,恐怕是自費心血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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