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公司為美國知名品牌「快速跑」自行車代理商,進口各種不同型號的自行車在臺灣販賣。為方便客戶選購,快捷公司將所代理每一款自行車以相機近距離拍攝成照片,製作成產品型錄。巧巧公司覺得快速跑自行車在台灣市場具有潛力,於是從泰國平行輸入美國產製的快速跑自行車,為節省廣告費用,巧巧公司乃將快捷公司產品型錄上之照片翻拍,做成自己的產品型錄。快捷公司發現後,立即對巧巧公司提出侵害著作權的告訴,巧巧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明文保護「攝影著作」。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著作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必須具備「原創性」才能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謂原創性,係指著作人精神勞動之成果,並為著作人獨自思想感情的表現,其有特定內容與創意表達,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及獨特性。
攝影著作之原創性主要來自於攝影者在創作時須決定主題,並對被攝影之對象、構圖、角度、光量、速度進行選擇與調整,有時還必須進行底片修飾、組合,放在攝影顯像及沖洗上具備原創性。如果是隨機按下快門所攝取完成之攝影著作,縱使該鏡頭是如何的難得或其有經濟價值,在著作權法上可能因欠缺原創性而不受保護。在本案例中,快捷公司只是將快速跑自行車以相機近距離拍攝成照片,目的在忠實的顯現該自行車之造型,以便利消費者從照片即可清楚得知產品內容,可能因不具備原創性的構圖或場景安排,而被認定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倘快捷公司之產品型錄被認定為欠缺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則巧巧公司擅自翻拍快捷公司產品型錄之行為,雖然在道德上可議,但尚未違反著作權法。
並非所有的著作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一著作必須具備原創性始受保護。至於一著作是否具備原創性,須依個案認定,不能由上述案例說明即逕為推論產品型錄均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