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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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僻地加給」 是否屬於工資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大采公司派遣員工周中平至離島地區擔任電信工程師 , 其薪資結構中有極大部份均來自「僻地加給」此一項目。某日 , 周中平因已符合退休之要件 , 乃向大采公司提出退休申請 , 不料公司告知周中平可領之退休金數額竟與周中平所預期者相去甚遠 , 經周中平查詢後 , 方知大采公司並未將「僻地加給」計入平均工資內 , 試問勞工遠赴國外或偏遠地區工作所支領之「僻地加給」是否應屬「工資」?

事業機構為鼓勵員工前往偏遠地區服務而發給之「僻地加給」 , 究竟是屬於環境因素之加給項目 , 非勞動者因工作所獲致之報酬 , 故與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之定義不同 ; 抑或亦屬勞工勞動價格之一部份 , 故應視為「工資」 , 並於計算勞工退休金時一併計入「平均工資」內 ? 對此 , 司法院曾做成研究意見 , 一般傾向於認為 , 僻地加給係勞工願赴偏遠地區服務行勞務之對價 , 如為經常性之給與 , 即屬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 「工資」 , 自應在計算勞工退休金時計入「平均工資」項目內。不過 ,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九款之規定 , 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 係排除「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懦O」等墊款性質之支出 , 故依勞委會之見解 ,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 , 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勞資協商同意 , 則非屬「工資」之範疇。

基於上述分析 , 雇主應該知道 , 除非「僻地加給」是實報實銷的費用補助 , 如仍屬勞務報酬之性質 , 雇主並不能以「僻地加給」非屬工資為由 , 於計算員工退休金時 , 將「僻地加給」從「平均工資」內剔除 , 因為只要僻地加給係勞工所提供勞務之對價 , 如為經常性之給與 , 自屬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 , 而應在計算勞工退休金時計算算入「平均工資」此一項目內。然而 , 勞工也不要以為凡屬「僻地加給」即為工資 , 仍須視該「僻地加給」是否與勞工之工作具對價關係、且屬經常性給與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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