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派駐國外勞工是否仍受勞基法之保護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阿勇於進入幸福礦業公司工作一年後 , 因表現優異 , 被公司派赴美國分支機構擔任主管 , 而該分支機構在阿勇的強勢帶領下 , 業務蒸蒸日上 , 不久便發展出獨立的人事與會計單位。打拼多年後 , 阿勇因有轉業之打算 , 因已符合公司退休之要件 , 於是向公司提出退休的申請。不料幸福礦業公司竟對阿勇說 , 勞基法規範的勞動關係應以在「我國境內」工作者為限 , 國外分公司之我國勞工並無勞基法之適用 , 試問幸福礦業公司的說法是否成立 ?

勞基法是國家行政法規 , 乃國家要求雇主在勞動關係之內容上 , 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公法法令。因此 , 對於本國事業單位(雇主) , 不問其在國內或國外之分駐機構 , 一律適用。況且 , 公司法人在法律上為單一人格 , 且僅以總公司始得為權利主體 , 其分公司雖有獨立之人事與會計單位 , 但在國內法律上仍不具有獨立人格 , 前述案例中 , 幸福礦業公司的總公司既設在國內 , 係依照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 其僱用之勞工阿勇又為我國國民 , 在解釋上自應有勞基法之適用 , 因此 , 幸福礦業公司作此抗辯 , 在法律上並無理由。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 , 我國勞工雖被公司派赴國外分公司工作 , 其勞動條件仍應適用我國勞基法 , 雇主對於派赴國外之員工 , 仍應依勞基法給予保障。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