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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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基法應如何認定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阿智、阿仁是高中時代的難兄難弟 , 畢業後 , 二人一同進入二家汽車公司工作 , 阿智在汽車製造廠負責裝配零件 ; 阿仁則在總公司擔任消費者服務諮詢的行政工作;某日二人在閒聊間 , 發現公司之勞動條件明顯不符勞基法之規定 , 於是聯袂向公司人事部門主管反應 , 不料公司主管竟稱因阿智在工廠工作 , 所以只有阿智方適用勞基法 ; 阿但因非在工廠從事勞動工作 , 故無主張勞基法適用之餘地。究竟該公司的說法有沒有道理呢 ?

「事業單位」一詞 , 為勞基法第二條第五款立法解釋之名詞 , 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通常一個公司或企業內部基於業務分工合作的考量 , 都有在公司內部再劃分各個部門的需要。以一般製造業為例 , 除了總公司負責統籌公司之營運管理以外 , 通常亦設有工廠、業務部門、人事部門、研發部門、財務會計部門...等。因此 , 各個部門之人員應以何種「單位」加以區分以認定其各屬何種「行業」以及是否適用勞基法 , 即不無疑問。

依照實務之見解 , 勞基法應以「整體行業」為適用該法之對象 , 因此 , 只要係適用勞基法之行業 , 即應以一整體視之 , 否則 , 同一事業主體之員工 , 分成不應適用及應適用勞基法兩種情形 , 將有失公平。在前述案例中 , 阿智、阿仁既同屬一汽車公司之員工 , 而該公司屬製造業又有勞基法之適用 , 則公司主張因阿智在工廠工作方有勞基法之適用、阿仁因在總公司工作故非適用勞基法之員工等等說法 , 即無理由。

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 , 應以公司、企業、行號「整體」為認定範圍 , 而非以其內部所屬部門之「場所單位」作為個別的認定標準 , 此不可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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