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如何結清舊有的年資?


最後更新時間:2005-03-30

老何民國80.1.1起在耐磨皮鞋公司上班,擔任修補師父,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向公司表示將選擇新制,民國95.3.30老何因爲人作保500萬,房子遭銀行假扣押,老何爲避免房屋遭拍賣積極籌款,聽說這次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有規定在未終止勞動契約前,可經由勞資協商結清舊年資,老何希望可藉此先拿一筆錢解燃眉之急。請問老何是否可請求公司結清退休金?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必須符合退休要件後才能領取退休金。當勞工跳槽,原本在老東家服務的年資,全數泡湯,因此可知工作年資與退休金具有臍帶關係。爲改善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中,年資必須在同一家企業才能累計的缺點,勞工退休金條例設計勞工個人帳戶,年資可以跟著勞工跑,逐年累計到勞工退休時;雇主則每月最低提繳勞工每月工資的6%到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等到勞工符合領取退休金要件時,即可尤其個人退休金帳戶中領得退休金。

又勞工選擇適用新制時,其舊制年資將予以保留,並且待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計算該舊制保留年資部分之退休金金額,是以雇主需在勞動契約終止時給付該部分之退休金。

由條文中可知,通常雇主只在勞動契約終止時始有給付舊制年資部分之退休金義務,然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勞雇雙方得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提前於勞動契約終止前結清。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其舊制保留年資共有14又1/2年,計有29個基數(一基數代表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故老何可請求公司以不低於其平均工資乘以基數29之金額結清舊年資,惟老何必須等到公司同意事先結清時才能真正領到該部分之退休金。

結清年資本是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美意,惟是否決定結清仍需代勞方與雇主雙方之共同合意,並非勞工一旦對公司提出結清,公司就必須受限制而同意;亦非雇主可單方面強迫勞工結清年資。就雇主而言,雇主可衡量是否有必要與員工結清,否則驟然結清,反而無法牽制並限制優良員工繼續在公司服務,造成反效果。不過,如果企業經營環境惡化、或資方有意讓表現不佳的員工,在新制施行後不再適用給付金額條件較佳的舊制,因此先結清,再一律適用新制,迫使部分績效差的資深員工,有「自動離職」的機會,也可能是不錯的策略方式。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