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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資遣費規定時,如何請領資遣費?


最後更新時間:2005-03-30

老王自民國88.1.1至平安人壽保險公司任職,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公佈後施行前選擇勞動基準法關於退休金及資遣費規定之適用,老王於民國103.6.30日被保險公司資遣,若老王遭資遣已滿60歲,其平均工資為五萬元,請問老王可請求多少資遣費及退休金?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保險業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其選擇勞動基準法關於退休金及資遣費規定之適用,因此本案例老王應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

依照勞委會勞委會80年10月21日台(80)勞動3字第27014號函,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而終止契約,對於年滿六十歲勞工,應予以強制退休,而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老王在被資遣時已滿六十歲以上,符合強制退休要件,因此在勞委會函釋下老王並非被資遣,而是強制退休,仍得以領取退休金。

由於老王在新制實施後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退休金之規定,因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其資遣費或退休金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在符合勞動基準法退休之要件下,此時老王雖遭資遣,但該保險公司仍然需以強制退休之名給付退休金,不得以將老王資遣以規避退休金之給付。

此時由於王先生工作年資經統計共有15又1/2年,該基數為30.5,其可請領之退休金有一百五十二萬五千元,

即 50,000元x 30.5基數= 1,525,000 元

又倘若老王未滿六十歲,則不受勞委會函釋強制退休之保護,屬於被資遣,則只能領取資遣費,其資遣費共為七十七萬五千元

即 50,000 元x 15.5個月= 775,000 元

勞委會此函釋對於已達退休要件之員工,雇主不得以資遣之方式命其離職,只能以強制退休的方式給予退休金,此勞委會之函釋僅在舊法勞動基準法有適用之餘地,但在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下即無須適用,原因是新制並無強制退休之規定,並且新制下既可領取資遣費將來又可另外領得退休金,因此並沒有舊制擇一領取互相排斥,使不肖雇主利用資遣員工方式規避退休金給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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