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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時,如何請領退休金?


最後更新時間:2005-03-30

老蔡民國38.1.1日出生,民國74.7.1到幸福紙業公司擔任現場作業員,對公司盡心盡力。勞工退休金條例公佈後,因為不懂新舊制差別,所以選擇舊制。但施行三年後(97.7.1)變更選新制。老蔡一直到民國98.6.30日向幸福紙業以身體不適為理由申請退休,當時其平均工資為六萬元,請問老蔡可以獲得多少退休金?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若老蔡不做任何回應,依法會被視為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本題中老蔡選擇適用新制,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因此,老蔡仍得變更改為選擇適用新制規定,故老蔡在三年後改選用新制是可以的。

又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於細則公布後,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除由雇主向勞保局申報採用新制外,亦得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自行向勞保局申報,以保障確實之資料。故老蔡於改用新制後可自行向勞保局申報。

選擇適用新制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同一事業體服務之勞工其適用舊制下之工作年資將予以保留,並且就此部分之保留年資另以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退休金金額。

又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條件為年滿六十歲,老蔡民國三十八年出生,至退休時已滿六十歲,且其在幸福紙業之年資為二十四年。老蔡的工作年資依法分為新制年資以及舊制保留年資,其退休金為多少,分別予以計算如下:

(一)、新制年資部分:
由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老蔡選擇適用新制是在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故至退休時,適用新制部分之年資為一年。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因此幸福紙業每月至少應提撥老蔡的每月工資百分之六至公司為老蔡在勞保局所開之個人退休金帳戶。老蔡符合滿六十歲之請領要件,帳戶內的退休金金額得以一次領取(由於其在新制下之工作年資尚未達十五年)的方式請領。則老蔡就其新制部分年資約可從其個人退休帳戶中領得四萬三千二百元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即 60,000元*6%提繳率*12個月=43,200 元

(二)、舊制保留年資部分: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該保留的工作年資,於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終止契約時(即自請退休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因此可知,舊制保留年資之退休金計算仍需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而非適用新制規定。

老蔡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既仍在同一事業單位即幸福紙業公司服務,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可算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選擇適用新制之前一日),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下之工作年資是二十三年(即自74.7.1到職起至97.6.30),基數為三十八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因此保留舊制年資的退休金為二百二十八萬元。

合計(一)+(二),則老蔡可領得之退休金共為二百三十二萬三千二百元。

由於不少員工服務於同一家公司的時間點橫跨勞動基準法之實施前後與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因此公司應先區分勞工不同時段之工作年資,分別予以適用勞動基準法實施前應適用之法令(若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制實施後,如果勞工之工作年資含括勞動基準法之年資,則計算勞工退休金前應先確認該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時間點為何,例如汽車修理業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時間點為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則在八十一年七月一日前之工作年資就要以勞動基準法實施前應適用之法令或約定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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