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方民國55.1.1日出生,民國80.3.1先在附近信義混泥場上班,民國92.7.1轉到大力鋼鐵工廠擔任工廠主任,勞工退休金條例公佈後,其選擇舊制,一直到民國110.6.30勞方向大力鋼鐵工廠申請退休,當時其平均工資為六萬元,請問勞方可以得到多少退休金?
1. 應適用舊制或新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在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因此勞方在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向大力鋼鐵申請退休,已有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適用,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因此勞方得按自己工作年資狀況,選擇是否繼續適用舊制或改用新制。本案中,勞方選擇繼續適用舊制,則雇主需在勞方符合勞動基準法退休之條件退休時,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勞方相當之退休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退休分自動退休與強制退休,自動退休要件為在同一事業工作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二十五年,才可領退休金。且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勞方於民國55年出生,民國110年自請退休時已超過55歲,且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老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其在大力鋼鐵之年資為18年,雖先前的信義混泥場工作年資不得予以算入,也已超過15年(以民國九十二七月一日年起算),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自請退休要件,並得請領退休金。
2.勞動基準法為民國73.8.1開始生效,勞方在大力鋼鐵場的年資已適用勞動基準法,故其工作年資及退休金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工作年資,年滿一年給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勞方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的年資計十八年,基數為三十三個月(15×2+3×1=33)計算,則勞方此部份可請求之退休金為一百九十八萬元。
即 60,000元×33個月(基數)=1,980,000 元
承上述,大力鋼鐵應給付勞方之退休金共為一百九十八萬元。
勞動基準法規定下之勞工退休金須待勞工退休條件符合後,始需予以給付。又勞動基準法雖然為保障勞工之退休生活,因此規定雇主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否則將予以處罰。然由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另有表示提撥率為彈性提撥率,端看雇主依精算出適合之提撥率,等到真正退休金請求發生如有不足時雇主再補足,用以調整固定支出,便於企業本身的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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