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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下,應如何請領退休金?


最後更新時間:2005-03-30

老蔡民國48.1.1日出生,民國94.7.1到幸福紙業公司擔任現場作業員。老蔡一直到民國99.1. 1日向幸福紙業以身體不適為理由離職,當時其平均工資為六萬元,老蔡是否可領到退休金?有多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者可申請退休。退休金給付的方式,分為月退制與一次請領。

=>月退方式者,需具備年滿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的要件;請求月退領取者,以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一次請領者,則為年滿六十歲,但工作年資未達十五年者。此外勞工於請領前死亡者本條例規定得由其遺屬請領一次退休金。

本案中,老蔡在新制實施後才到幸福紙業上班,故依法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由於老蔡離職時僅五十一歲,未滿六十歲,尚未達到新制下可請領退休金的年齡,因此老蔡需要等到六十歲才可請領個人退休金帳戶內的退休金。另外,由於老蔡離職時,其新制下之工作年資僅四年,假設他離職後都沒有再繼續工作,則依新制,老蔡在滿六十歲請領退休金時,由於工作年資未達十五年,因此只能以一次請領之方式領取退休金,其領得金額約為十七萬二千八百元(即60,000元×6﹪提繳率×48個月=172,800元)。又假設老蔡離職之後有另外繼續工作達十一年以上,那麼他在新制下之工作年資累計超過十五年,因此依新制規定,老蔡可以以月領之方式領取其個人退休金帳戶內退休金本金與累積收益。

在新制下,雖然並無限制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體工作達一定年限才能請領退休金,但必須要符合年滿六十歲之要件,方得請領退休金。然此為勞工如何自其個人專戶中請領退休金的問題,若就雇主而言,雇主僅須依規定每月提繳一定數額之退休金,即已符合法律之規定,無需思索勞工將來如何請領退休金等問題,亦減輕了雇主在舊制下,直接負擔一次給付大筆退休金之資金壓力及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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