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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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下,雇主應如何提繳勞工之退休金?


最後更新時間:2005-03-30

大方公司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聘僱二十名員工,平均每人每月工資為四萬元,依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大方公司每月應為員工提繳多少費用?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保障勞工權益,因而改採確定提繳制,此與勞動基準法中的彈性提撥率不同,亦即改以強制命雇主按主管機關公佈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以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百分之六之提繳率每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或保險費。此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此外,勞工如有意願,亦得於雇主提繳之退休金外,額外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之部分依本條例規定,可以自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全數扣除。

雇主應將按月提繳之退休金儲存於雇主為勞工在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由於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方式,因此可以隨勞工“攜帶”,不因勞工離職服務於其他事業體,而中斷工作年資計算。因此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受雇不同雇主時之年資合併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九十四年七月實施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為改善原勞動基準法退休規定,年資必須在同一家企業才能累計之缺點,不同以往設計勞工個人帳戶,年資可以跟著勞工跑,逐年累計到勞工退休。 在本案中,依新制之規定,係採確定提繳的方式,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雇主需為員工每月提繳最低之金額為每月工資之百分之六,存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案例中,大方公司的員工每月工資為四萬元,則大方公司每月為每人最低應提繳之退休金金額為兩千四百元,共有二十名員工則總計須提繳四萬八千元,

即 40,000元*6%提繳率*20人=48,000 元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的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退休金制度。台灣的退休金制度,屬於政府強制企業應盡的法定義務,企業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的退休制度,盡到提撥退休準備金或提繳退休金的責任。近幾年,高科技業、金融業挖角盛行,如果企業另外提出一套優渥的退休制度,也可成為吸引人才的利器。雇主為了吸引人才,在以法定的退休制度為基礎下,不妨設計優惠的退休金制度、或是提繳超出法令所規定之最低確定提繳率的退休金,即雇主可將最低之確定提繳率由6﹪提昇為8﹪甚至到12﹪,將多提繳的退休金當作福利,往往可使員工之忠誠度提昇,繼續為公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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